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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长移送司法!山西焦煤一煤矿事故造21人被追责问责,党总支书记、董事长被撤职


2024-03-27 10:21:43   阅读:11.8k+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山西临汾(山西焦煤)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蒲县昊锦塬煤业有限公司“9·10”一般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对21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2023年9月10日21时54分17秒,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蒲县昊锦塬煤业有限公司110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354.9—363m里程处(距工作面迎头11.1—3m)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73.3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了事故性质、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11002回风顺槽事故段顶板为煤岩复合顶板,《11002综放工作面开采设计》与《11002回风顺槽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用锚网索+11#矿用工字钢棚联合支护方式,生产副矿长违规取消了锚杆锚索导致顶板离层,离层煤岩压力使顶梁变形从棚梁接口处滑脱,顶板垮落将作业人员掩埋致死。

此外,该起事故还暴露出该企业未按相关设计组织施工、技术管理混乱、现场管理不到位、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不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以及上级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察等突出问题。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21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昊锦塬煤业生产副矿长张某某违规批准取消顶板锚杆锚索支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张某某全面负责矿井采煤、掘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2023年7月30日签发《工作联系单》取消110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顶板锚杆锚索支护;参与研究制定的在二运滞后补打锚索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未督促队组按照8月18日下发的《工作联系单》补打锚索;参与研究将11002回风顺槽由沿9+10#煤层底板掘进变更为沿11#煤层底板掘进;11002回风顺槽工作面迎头三次漏顶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顶板隐患;对工程质量差失管。

对昊锦塬煤业总工程师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对昊锦塬煤业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和行政处罚;

对昊锦塬煤业安全副矿长、掘进副总工程师兼生产科科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科科长等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

对临汾煤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

对汾西矿业集团生产副总经理、生产管理部部长等2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对蒲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长、地测防治水管理股负责人等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同时,对昊锦塬煤业罚款415万元;责成临汾市安委会对蒲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3月26日,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教训,提升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

2024年1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山西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436万元。

案例2

2024年1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二处执法人员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某煤矿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移动甲烷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三)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87万元。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3

2024年2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删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测点、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四)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81.6万元。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