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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百强民企永鑫集团事故调查:9人被移交司法机关,26名公职人员被党纪政纪处理


2024-03-22 23:38:25   阅读:12.2k+

据中国应急管理消息:2023年11月24日21时59分,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鑫铁路专用线集运站建设项目配煤系统原料煤棚2号机头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一起模架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46.71万元。

近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临汾安泽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永鑫铁路专用线集运站2号机头房“11•24”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模架支撑体系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造成的较大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坍塌原貌图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海铁路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慧翔,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际(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国,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27115万元。

3.分包单位

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4.监理单位

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安,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5.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

安泽旭晟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明,注册资本人民币26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

6.周转材料租赁单位

长治高新区金诚建筑架料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古承文,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工程项目为永鑫铁路专用线集运站工程项目煤炭系统 (第三部分)及配煤系统(第一部分)工程,位于山西省临汾 市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城工业园区。发生坍塌的是永鑫铁路专用线集运站工程项目配煤系统原 料煤棚2号机头房(以下简称2号机头房,主要功能是安装1112 输送机头架及驱动装置和1142 输送机中部卸料器装置, 用于运输和卸料)。

2号机头房占地面积 63㎡,长9m,宽7m,建筑高度36.14m, 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2层,设置有四根钢筋混凝土框架柱,在高度9.94m、19.74m处四周设有连梁(无板),29.74m处及 36.14m处设钢筋混凝土梁板。29.74m处板厚120㎜,纵横向梁规格分别为500×850㎜、400×900㎜、300×850㎜,300×700㎜等,并在南北两侧各设有一道500×850mm、 500×800mm悬挑牛腿梁,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C30。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 29.74m 处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模板支撑架高度为29.74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架体由架子工搭设至 28.1m 处,由木工从28.1m 处向上搭设梁板支撑脚手架至梁板底(见图 1)。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4日20时,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4名工人和安泽旭晟商砼有限公司1名泵车操作人员上到2号机头房29.74m处进行梁板混凝土浇筑作业。

20时10分,开始浇筑。

20时46分,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又有2名工人上到29.74m梁板处实施混凝土收面、盖薄膜作业。

21时59分,浇筑临近完成时,2号机头房南侧牛腿梁支撑架先向外倾斜变形。

原貌示意图(左)&变形模拟图(右)

模架支撑体系坍塌,作业层上7名人员从29.74m高顶板处掉落至地面受煤漏斗,被约30m3的钢筋混凝土掩埋。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模架支撑体系立杆纵横向间距过大,立杆轴向应力严重超过钢管标准设计值;模架支撑体系水平杆步距过大,架体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架体高宽比不满足规范要求且全高未设置连墙件,架体与框架结构未形成有效连接,降低了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上述不利因素导致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架体未设置水平剪刀撑

架体全高未设置连墙件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临汾安泽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11•24”较大坍 塌事故共造成 7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946.71 万元。

死亡人员信息:

1.王素民,男,50 岁,户籍地址:山西省 长治市城区演武巷 19 号,身份证号 14040219731101XXXX,生前系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2.张卫文,男,56 岁,户籍地址:甘肃省文县桥头乡草坪 村寺沟社,身份证号 62262619670812XXXX,生前系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3.赵军强,男,48 岁,户籍地址:山西省平顺县石城镇东 庄村,身份证号 14042519751010XXXX,生前系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4.潘怀林,男,33 岁,户籍地址: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 族自治县炉山镇杏桃村,身份证号 52242719900802XXXX,生前系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5.陈进超,男,52 岁,户籍地址:陕西省旬阳县庙坪乡檀 木村七组,身份证号 61242919710208XXXX,生前系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6.苏琴,女,36 岁,户籍地址: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 自治县炉山镇新庄村邓家沟,身份证号 52242719871011XXXX, 生前系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7.任勇,男,36 岁,户籍地址:山西省安泽县城内西沟 6379 号,身份证号 14262819870921XXXX,生前系旭晟商砼有限公司泵车操作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建议移交司法机关9人,对26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5家事故相关企业及11名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人)

1.张永红,男,44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副经理,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长期脱离工作岗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事故工程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8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孙利民,男,38岁,中铝国际(天津)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员(项目副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明知事故工程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施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0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3.郭明飞,男,30岁,中铝国际(天津)公司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未履行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明知事故工程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制止该项目的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1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4.张兰记,男,41岁,陕西省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的人员配备不齐,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明知事故工程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制止该项目的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2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黄开春,男,50岁,陕西省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承包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无视监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凭经验、按习惯施工,在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平行检验未完成、浇筑令未签署,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混凝土浇筑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0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6.柯增群,男,34岁,陕西省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承包项目中的原料煤棚工程负责人、安全监督员、技术指导员,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无视监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凭经验、按习惯施工,在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平行检验未完成、浇筑令未签署,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执行错误施工决定,指挥施工班组进行混凝土浇筑,且不在施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1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7.张景臣,男,47岁,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总监,长期脱离监理岗位,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承包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明知施工方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却不采取停工等监理措施。对土建工程专监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土建工程专监未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未签署浇筑令同意浇筑工作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8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8.石英,女,54岁,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总监代表,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承包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明知施工方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却不采取停工等监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隐患问题后,未按要求下发监理通知单,未监督整改落实。对土建工程专监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未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未签署浇筑令同意浇筑工作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6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9.崔宾,男,61岁,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专职监理员(土建监理工程师),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乙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长期违规进行平行检验,明知施工方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却不采取停工等监理措施。在事故发生前,未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平行检验,在没有签署浇筑令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方开启浇筑工作,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2月20日被安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4 人)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3 人)

刘敬,男,54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下属企业干部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毕效革,男,56岁,中共党员,2023年9月起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环保和健康、资质管理、转型升级工作,分管运行管理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对安全工作疏于管理,未能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项目管理人员缺失、分包单位未签合同即进场施工、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李东升,男,52岁,中共党员,2023年7月起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负责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四大控制(成本、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巡查和评价,对成员企业、事业部的重点项目的管理实施等。对事故项目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涉事项目管理人员长期缺失、项目长期处于失管状态、分包单位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王凯只挂名但不参与实际工作等问题失察、失管,没有认真解决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中铝国际(天津)公司(国有企业)(7 人)

李华国,男,56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和长期不在岗、分包单位未签合同即进场施工、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且长期不予纠正和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2022年年收入60%的罚款;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张中伟,男,55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和长期不在岗、分包单位未签合同即进场施工、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且长期不予纠正和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2022年年收入60%的罚款;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毛振龙,男,56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 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负责生产、 质量、工程分包工作;负责技术、安全、环保工作,分管安全环保部、技术中心。对建设工程监管不到位,从项目开工到事故发生,都没有进行现场检查,也未安排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足和长期不在岗、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将项目部安全员调离后,未监督落实接替人员到岗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梁云东,男,41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 公司技术中心经理,负责公司科技研发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审核项目部编制的专项方案,负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的实施情况。没有对项目技术工作进行有效管理,没有认真督促落实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对项目部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阴红国,男,55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负责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组建及人员选派,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实施指导、控制及考核。对项目管理团队组建及人员选派工作失职,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配备13人,但事故项目部实际仅配备4人,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人员长期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冯天荣,男,54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负责培养和委派安全管理人员,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控制及考核,负责公司所有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李林峰调离岗位后,未及时委派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未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2022 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张民义,男,56岁,中共党员,中铝国际(天津)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管理永鑫工程项目部。作为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分包单位未签合同就进场施工等问题失管;未到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只通过电话、微信了解工程管理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通海铁路物流公司(3 人)

陈波,男,41岁,中共党员,通海铁路物流公司总经理。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手续就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2022 年年收入60%的罚款。

荀国伟,男,45岁,群众,通海铁路物流公司副总 经理,分管通海站场工程部。项目未取得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审核通过开工报告;在不清楚项目是否有高支模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项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陈杰,男,39岁,中共党员,通海铁路物流公司站场工程部部长。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明知中铝国际(天津)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缺失,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建设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项目存在危大工程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1 人)

王凯,男,36岁,二级建造师。专业分包单位陕西智勇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项目负责人,通过中介机构将二级建造师资质提供给陕西智 勇全公司使用,并获取相应报酬,但未参与事故项目任何实际工作。

建议:安泽县住建局依法予以处罚;函告陕西省住建厅 (注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资格证书作出处理。

对有关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16 人)

刘合生,男,55岁,中共党员,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疏于管理,没有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伊宁,女,38岁,中共党员,安泽县县委常委、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发改、能源、招商、金融、商 务。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 一”的理念;抓安全工作措施不到位,管理上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对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失察失管,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刘宁,男,38岁,中共党员,安泽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防。对有关法律和安全文件理解有偏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安全管理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细致;建设领域落实“三管三必须”不全面,所分管部门未全方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事故项目长期处于失管状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付强,男,49岁,中共党员,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2021年12月永鑫铁路集运站项目开工至事故发生,未发现建设工程没有办理施工手续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张建富,男,54岁,中共党员,安泽县一中校长, 2019年9月-2023年10月任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23年10月前包联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包联期间对包联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力,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建设工程没有办理施工手续、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缺失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裴文胜,男,41岁,中共党员,安泽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综合工作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作为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包联部门的负责人,对包联单位安全检 查流于形式,监督不力,没有对重点建设工程做到全覆盖检查。2021年12 月永鑫铁路集运站项目开工至事故发生,未发现建设工程没有办理施工手续,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缺失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许勇辉,男,44岁,中共党员,安泽县唐城镇党委书记,负责唐城镇全面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等问题失察、失管,未及时督促问题隐患整改闭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曹斌,男,40岁,中共党员,安泽县唐城镇人民政府镇长,负责唐城镇政府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建设工程没办理施工手续、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等问题失察、失管,没有检查出企业实质性的问题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申光耀,男,42岁,中共党员,安泽县唐城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分管机关和城镇建设。对建筑施工领域检查不细不实,未能发现建设项目实质性的问题隐患,对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手续、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等问题失察、失管,未及时督促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王小方,男,47岁,中共党员,安泽县唐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问题隐患整改监督不力,发现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不在岗,没有督促整改,对建设项 目管理人员长期缺失失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谷发明,男,52岁,中共党员,安泽县唐城镇安监办主任。在建设项目检查过程中“走过场”,问题隐患整改监督不力,2023年9月安全检查发现安全员不在岗,但直至事故发生,都没有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未核实企业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刘峰,男,46岁,中共党员,安泽县发展和改革局副科级干部,分管全县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 全面,未对永鑫铁路专用线集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赵根亮,男,46岁,群众,安泽县发展和改革局科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全面,未对集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雷军,男,43岁,中共党员,安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对有关法律和安全政策规定认识有偏差。未正确履行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没有全面履行全县建筑业管理工作;没有认真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未将永鑫铁路专用线集运站项目纳入本单位监管范围,未组织对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韩艺卿,男,49岁,中共党员,安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正科级干部,分管建筑业股。没有全面履行全县建筑业管理工作;没有认真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未对事故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孟秀慧,女,46岁,中共党员,安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业股长。没有全面履行全县建筑业管理工作;没有认真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对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未对事故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刘合生、伊宁、刘宁、付强、张建富、裴文胜、许勇 辉、曹斌、申光耀、王小方、谷发明、刘峰、赵根亮、雷军、 韩艺卿、孟秀慧等16 人,建议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临汾市应急管理局。